時間:2018-04-23 14:09
來源:太原市環保局
第十八條化工、涂裝、印刷、油墨、橡膠制品制造等重點行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記錄原輔材料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使用量、廢棄量,記錄生產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運行情況和保養維護等事項,作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環境信息公開的依據,相關原始記錄應當按規定保存。
第十九條施工工地應當安裝揚塵在線監控系統,實時監控揚塵污染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未安裝的,不得開工建設。安裝揚塵在線監控系統的施工工地的目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條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及使用油罐車、氣罐車的單位應當安裝油氣回收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每年應當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油氣排放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煙凈化裝置,油煙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排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由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機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所有者停止使用,限期維修。復檢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四條在省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確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區域和時間。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制定規劃,統籌安排,對重污染企業實施關停搬遷。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的機動車,推進配套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自行車服務體系。提倡市民選擇公共交通、軌道交通、自行車、步行等低碳、環保出行方式,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逐步使用清潔能源。
第二十八條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能源結構調整規劃,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燃煤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進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中村、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散煤治理,制定使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推行清潔能源替代原煤散燒。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窯爐應當使用清潔燃料。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公民文明、綠色祭祀,加強對祭祀活動的監督管理,確定焚燒祭祀品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編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應當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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