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10 13:45
來源:廣東省環境廳
(三)強化考評問責。
將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省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并參照國家年度考核要求對各地級以上市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予以通報表揚,并在相關扶持資源、用地規模等發展條件上予以傾斜,在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評先活動中予以優秀推薦或考慮。對工作落實不力、成效差的市予以通報批評,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書面檢討,省人民政府將視情況約談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四)強化資金保障。
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機制,積極發揮各級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融資渠道。強化企業治污的主體責任,建立“財政引導,企業為主”的治理資金籌措機制。各地級以上市要建立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財政資金應優先支持前期基礎工作完成較好、項目實施推進順利的成熟度較高的項目,提高資金支出率。
備注:本方案明確2018年工作目標,并提出2020年預期目標,完整的2020年目標待與國家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作戰計劃進一步銜接后調整。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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