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01 13:38
來源:東莞市環保局,東莞陽光網
東莞市修訂《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納入“有償排污” 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文末,附《辦法》全文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東莞正式被納入“有償排污”市場。5月25日,東莞市公布了《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簡稱《辦法》),經過修訂,在我市進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主要污染物,由四項變為五項,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等五種污染物。其中,前四項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遵循省有關文件執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第五條 排污權原則上實施有償使用,納入試點的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適時逐步過渡到有償使用。無償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指標的,應當按照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補繳排污指標出讓部分的有償使用費。 納入試點范圍的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改、擴建項目原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噸的項目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噸的項目,實行排污權交易及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第六條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 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遵循省有關文件的要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來源:《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納入“有償排污” 據介紹,2015年6月,東莞市獲批成為廣東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城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作為東莞市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環保抓手和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隨后,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了有關“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的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項污染物納入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范圍。
《辦法》明確,從現在開始,化學需氧量年排放量5噸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噸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噸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噸以上、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擴建項目和東莞市重點監控企業納入我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允許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單位自愿納入試點范圍。修訂后的版本顯示,東莞增加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范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正式實施“有償排污”。
《辦法》還規定,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排污權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確認,有效期與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一致,一般不超過5年。排污權期滿后需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分配并核發排污許可證重新確認。
企業出讓排污指標需補繳有關費用 《辦法》對“有償排污”的價格有了明確的規定。排污權原則上實施有償使用,納入試點的現有排污單位暫不征收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適時逐步過渡到有償使用。無償取得排污指標的排污單位出讓排污指標的,應當按照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補繳排污指標出讓部分的有償使用費。
納入試點范圍的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改、擴建項目原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噸的項目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新增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噸的項目,實行排污權交易及征繳排污權有償使用費。
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遵循省有關文件的要求。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初始價格暫定為8000元/噸·年。
《辦法》全文
關于印發《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東莞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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