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01 13:38
來源:東莞市環保局,東莞陽光網
第三十二條 鼓勵引進金融機構提供排污權相關融資、清算等綠色金融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現有排污單位指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投產并通過環保驗收的排污企業。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環境保護、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法律法規規章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環保局直屬各單位、各科室。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發
名詞解釋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通常縮寫為“VOCS”。環保意義上的定義,是指活潑的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通常對人體會產生危害。當生活環境中VOCS濃度超過一定濃度時,在短時間內人會感到頭痛、惡心、嘔吐、四肢乏力,嚴重時會抽搐、昏迷、記憶力減退。VOCS傷害人的肝臟、腎臟、大腦和神經系統。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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