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11 09:16
來源:全國人大
機動車污染和油品質量監管不到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對機動車污染控制、車輛監管、油品質量等作了專節規定。一些重型柴油車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一些地方和部門對重型柴油車準入把關不嚴,監管力量不足、監管不到位,車輛不正常安裝和使用污染控制裝置等違法情況比較普遍;個別地方存在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數據造假現象;一些城市劃定了高污染車輛禁行區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沒有有效執法監管和處罰;一些地區油品質量源頭管控存在漏洞,對成品油無證生產單位、非法調和成品油行為監管不到位,對流通領域的普通柴油沒有明確監管部門、缺乏監管依據。2017年,有關部門在天津、廊坊、唐山、保定、邢臺等五市開展的柴油質量抽檢中,合格率僅為47%。
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不精細。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條到第七十二條對揚塵污染防治作出規定,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和住建、環衛、交通、國土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建設施工、礦山開采等單位的污染防治責任,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措施。地方政府對城市揚塵精細化管理不夠,有關部門在依法管控施工工地,打擊礦山開采、建材加工等企業違法行為方面不到位。河南省安陽市下堡村北側山體采石作業沒有揚塵治理設施和措施,已開采區域沒有開展生態修復。鄂爾多斯市露天煤礦抑塵措施普遍不足,揚塵問題突出。西安浐灞生態區雁鳴湖項目,260多畝的施工地面未采取覆蓋、灑水等抑塵措施。此外,一些地方為迎接檢查,存在突擊采取防塵措施的現象。
秸稈綜合利用不足。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要求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目前一些地區秸稈的收貯運配套政策措施不足,沒有建立有效的秸稈收貯體系,嚴重制約了秸稈的綜合利用。近年來,東北地區在春播秋收季節多次因秸稈焚燒造成大面積重污染天氣。
(五)執法監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強
執法監管不到位。一是部門聯動協作不夠。大氣污染防治監管中存在職能分散、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等問題,部門協調聯動、考核問責等工作機制尚未健全。比如,在機動車污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環保、交通等部門配合不力,排放不達標車輛長期行駛無人監管。2018年1—5月,安徽省公安機關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共查處逾期未檢驗交通違法行為14.7萬起,逾期未辦理報廢手續交通違法行為864起。一些地方反映,公安交管部門道路執法沒有充分運用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結果。在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工作中,民用散煤污染控制、清潔能源供應等方面部門協同推進不足。二是部門監管工作滯后。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對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但直到2017年5月1日,公安部交管局才增設超標排放處罰全國統一代碼,各地實施進展不一,存在超標車輛異地處罰難的問題。一些地方反映,對超標排放機動車的處罰措施僅限于行政罰款,起不到威懾作用。三是行政執法不統一。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法律強制措施的執法規范和解釋不足,造成基層執法人員執法依據不充分;行政強制措施地區之間、企業之間執行不統一,有的企業反映不公平。四是基層執法監管能力不足。生態環境執法監管能力建設水平層層遞減,基層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少、裝備差、專業素質低,與日益繁重的執法監管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突出。
司法保障作用發揮不充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犯罪主體認定、證據采信標準等方面理解不一致。不同地區對刑事處罰標準掌握不統一。大氣污染違法行為調查取證難,鑒定機構少、費用高、周期長,環境司法技術支撐能力不強,影響司法辦案工作效率。
(六)法律責任不落實
政府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不少地方主動承認治理工作存在“上熱、中溫、下冷”現象,污染治理壓力和責任逐級遞減及“政熱企冷”等問題較為突出。有的地方在項目把關、破解難題、執法監督等方面缺乏真抓實干的決心和狠勁。汾渭平原近年來PM2.5濃度不降反升,2017年汾渭平原PM2.5年平均濃度為68微克/立方米,采暖季PM2.5平均濃度為100微克/立方米,優良天數比例均值為50.6%,在全國排位靠后。山西曾將焦化產能調整重組作為振興產業的重要措施,但調整重組效果十分有限。陜西治污降霾年度行動方案確定的任務完成情況不夠理想,相關考核問責不嚴,發揮作用有限。
企業治污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部分企業污染防治不主動、不自覺,管理粗放,設施不健全,超標排污問題突出。陜西延長石油興化化工有限公司、河南鄭州天能碳素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污染問題突出。河南安陽紅巖鐵合金有限公司、河北立馬燃氣公司防治污染設施不健全,無組織排放嚴重。一些企業采取“晝伏夜出”等方式逃避監管,違法偷排等現象屢禁不止,甚至被責令停產整治卻違法恢復生產。
三、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關鍵是一些地方和部門沒有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系,沒有全面有效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
(一)對綠色發展理念的認識存在差距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理念沒有學深悟透,沒有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沒有把生態文明的理念、原則、目標融入到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仍然延續傳統的粗放型發展模式和做法。一些地方對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緊迫性和艱巨性認識不到位,習慣于縱向分析看成效,缺乏橫向比較找差距的工作自覺性;打苦仗、硬仗的思想準備不足,需要深挖治污潛力;滿足于自身空氣質量達標,對區域聯防聯控的責任重視不夠。
(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學習宣傳運用缺乏力度
一些地區環境保護法律的宣傳普及形式比較單一、范圍窄、內容不全面不深入,學習不系統,培訓走過場,法律知識學用脫節,普法效果不明顯。執法檢查期間的問卷調查顯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沒有組織好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學習宣傳,部門負責人對法律的了解和認識模糊,企業干部職工對法律主要制度規定不了解。有的地方沒有充分用好地方立法權,沒有及時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的觀念有待提高,企業依法治污缺乏自覺性,人民群眾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要進一步增強。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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