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31 10:12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八)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作。
1.建立泛珠聯合防治機制。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與周邊區域建立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2.完善省聯合防治機制。省內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工作由省政府負責,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省政府的授權下統籌協調全省聯合防治工作,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和地級以上市政府,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3.實施跨界污染聯防聯控。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建設可能對相鄰市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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