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31 10:12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第九十九條(違反園區集中供熱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供熱設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供熱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或組織拆除分散供熱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違反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準入淘汰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國家、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安裝、使用的鍋爐及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組織拆除并沒收鍋爐及相關產品,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國家、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安裝、使用的除鍋爐以外的燃燒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拆除并沒收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焚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作為燃料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沒收并組織拆除燃燒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無組織排放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工業生產企業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減少粉塵和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控制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本省銷售、使用超過限制標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或未按規定在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準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體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超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或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最佳可行技術和治理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采取最佳可行技術、最佳使用大氣污染控制技術、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揮發性有機物臺賬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一百零六條(違反LDAR管理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未按要求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一百零七條(違反移動源油品使用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機動車低排放控制區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機動車的區域使用高排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扣三分、處罰二百元以上的處罰。
(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發放使用許可證的主管部門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一百零九條(違反新車銷售者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在本省銷售超過大氣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環節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未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備案的,由負責辦理使用登記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人處五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禁止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條(違反非道路移動機械租賃經營者義務的法律責任) 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租賃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使用超標車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員給予扣三分、處罰二百元以上的處罰。
經車輛停放地、維修地抽檢不符合注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未予維修或者維修后經檢驗不合格仍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行駛證,待維修并檢驗合格后立即予以發還。
經上路抽檢不符合注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行駛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待維修并檢驗合格后立即發還行駛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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