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31 10:12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優化、能源結構優化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煤炭、油品等能源供應和質量管理,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三)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加工、銷售、進口、使用的煤炭、工業油品、生物質等能源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節 調整產業布局和產業結構
第二十一條(大氣通風廊道)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改善環境空氣質量,防止大氣污染。
城市新區的開發、建設和舊城區的改建,應當結合城市通風廊道建設,禁止在通風廊道上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原有城鄉規劃影響大氣擴散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組織修改并實施。
第二十二條(產業布局) 在珠江三角洲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含企業自備電站)、鋼鐵、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本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和生態保護紅線內的大氣重污染項目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關停、搬遷。
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或服役時間較長的電廠應當優化整合和淘汰
第二十三條(產業園區管理) 按照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要求推動工(產)業園區建設,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工(產)業園區。
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藥、制革、骨膠煉制、生物發酵、飼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業應統一規劃、入園管理,現有企業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節 調整能源結構
第二十四條(控制能源消費總量)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促進能源供應多元化,降低煤炭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提高非化石能源和清潔能源比重,使清潔能源基本滿足未來新增能源需求,提升能源消費低碳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煤炭、天然氣等化石能源消費總量中長期控制目標,確定化石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逐步降低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化石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削減化石能源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優化能源結構) 優化能源結構,安全高效發展核電、科學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推進抽水蓄能電站,提高天然氣利用水平,合理增加接收西電、優化發展煤電。
第二十六條(加強能源供應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電力生產、原油加工、能源接收和儲運、能源裝備生產等基地建設,優化電網、天然氣管網、成品油管網建設。
第二十七條(控制煤炭使用) 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優化煤炭消費結構,嚴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費,全省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耗煤建設項目實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除煤礦可以從事煤炭洗選加工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煤炭洗選加工。
第二十八條(鄉村能源建設) 因地制宜建設鄉村能源基礎設施,加快推進鄉村用能方式轉變,提高鄉村用能水平和效率,統籌鄉村能源普惠服務,優化電網建設,加強天然氣利用,推進農林廢棄物、養殖場廢棄物、太陽能、風能、光伏、沼氣等能源開發利用,促進農村用能高效化、清潔化。
第五章 工業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部門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工業源污染防治監管職責:
(一)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和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燃燒設備管理工作;
(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清潔生產相關工作;
(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染源達標排放監督管理工作;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鍋爐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節 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超低排放) 燃煤、生物質、垃圾、污泥發電機組(含熱電聯產)、企業自備電站和集中供熱項目煙氣排放應當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第三十一條(園區集中供熱) 工(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應當實行集中供熱。已建成的有用熱需求的工(產)業園區、產業集聚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實現集中供熱。按照國家或省要求屬于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改建、擴散鍋爐、熱風爐、烘干爐等分散供熱設備;已建成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質鍋爐、熱風爐、烘干爐等分散供熱設備,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三十二條(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準入、淘汰) 禁止安裝國家、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安裝、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及相關產品,已建成的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禁止將未經處理的廢棄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家具、紡織品及其他焚燒后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作為燃料使用。
第三十三條(生物質鍋爐要求) 禁止使用、安裝直接燃用以未經加工的農林廢棄物為燃料的生物質鍋爐,禁止安裝、使用可燃用煤及其制品的雙燃或多燃料的生物質鍋爐,禁止將燃煤燃油鍋爐改燒生物質。
天然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禁止新建生物質鍋爐。
第三十四條(清潔生產審核法律要求) 生產加工過程中排放煙粉塵、硫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有毒有害氣體等大氣污染物的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其他相關要求;其中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排污單位嚴格按規定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鼓勵其他單位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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