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31 10:12
來源:廣東省環保廳
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條(規劃編制要求)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改善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分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改善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作為考核內容。
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部門分工協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環境監察) 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對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第十三條(總量控制制度)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揮發性有機物屬于重點大氣污染物,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分解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或者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總量控制指標審核及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四條(新、改、擴建項目總量控制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按照削減替代的原則核定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總量指標可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結構調整減排項目或排污權交易等方式取得。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總量指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區域內等量或者倍量削減替代的原則,核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指標。
第十五條(約談和區域限批) 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城市,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督促被約談地區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實約談要求,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完善監測網絡)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本省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氣象等部門設置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并保證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工(產)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省或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大氣特征污染物監測監控設施,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監控平臺聯網,保證監測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監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大氣污染物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監測機構發現監測數據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在三日內報告排污單位及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數據是否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時均值確定。
排污單位和監測機構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公開)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者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如實公開下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監測情況;
(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情況。
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將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及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淘汰落后設備)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時,應當將嚴重污染大氣的工藝、設備、產品列入淘汰類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新、擴建列入淘汰類目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類目錄的工藝、設備、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產業布局、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
第二十條(部門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產業布局、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調整的監管職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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