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7 13:50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二)環境保護會同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等部門負責電廠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源達標排放;
(三)環境保護、工業和信息等部門負責石化、化工、醫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汽車維修、家具制造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石化行業泄露檢測與修復;
(四)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生產、銷售、使用過程中涂料等揮發性有機物的監督監管;
(五)環境保護會同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油氣回收的監督監管;
(六)林業部門負責揮發性有機物天然源的管理;
(七)其他工業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第一節 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鍋爐和其他設備準入】新建項目應采用國際先進的設備與工藝技術、高標準設計建設,采取完備的環保措施,滿足嚴格排放標準要求。
禁止新建燃煤鍋爐。新建燃用天然氣等能源的鍋爐、窯爐等設施,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行業標準實現低氮燃燒。
第三十一條【鍋爐和其他燃燒設備的改造和淘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部門按職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鍋爐整治計劃逐步淘汰燃煤鍋爐。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的其他燃燒設備,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第三十二條【特別排放限值】除火電外,國家排放標準中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在本省限期全面執行特別排放限值。其他行業在特別排放限值發布前嚴格執行國家及本省相關排放標準。
現有燃用天然氣的鍋爐、窯爐設施,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相關行業標準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低氮燃燒改造。
第三十三條【電廠超低排放】現有燃煤機組和65蒸噸及以上集中供熱燃煤鍋爐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煙氣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四條【鍋爐改造及燃料要求】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要符合國家、省標準和相關的技術規范要求,將燃煤、燃油等其他鍋爐改造為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前應重新設計,在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并完成竣工驗收后方能正常使用。
全省工業鍋爐禁止直接燃用未經加工的農林廢棄物、廢棄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家具等其他固體廢物。
第二節 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條【控制天然源】各級林業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組織開展園林綠化時,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要求,選擇適當的綠化樹種,減少植物源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
第三十六條【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源頭控制規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制定本省原料和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定期公布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的目錄。
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無揮發性有機物或者含低毒、低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級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三十七條【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監管】本省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限值標準。
汽車制造與維修、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醫藥、農藥、化工等行業逐步推進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和產品的使用。
禁止建設生產、銷售和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漆、油墨、膠黏劑等項目。鼓勵使用環保油漆和水性涂料。
醫院、學校和幼兒園等場所內禁止使用納入目錄的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納入目錄的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第三十八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體系和可行技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本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規范的要求,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操作規程,指導和組織排污單位實施。
排污單位應從源頭、過程控制、末端治理選用最佳可行技術,并加強監測和管理。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使用先進生產工藝和裝備及行業最佳可行大氣污染控制技術。
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建設集中的噴涂工程中心,并配套廢氣治理設施。逐步取消汽車維修企業獨立噴涂工序。
第三十九條【揮發性有機物密閉監管】下列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一)石化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化肥、制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工業涂裝、建筑裝修、印刷、粘合、家具制造、木材加工、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產生有毒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第四十條【工業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監管】石油、化工、制藥、印刷印染、工業涂裝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產品,并建立電子化臺賬,如實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產量、生產工藝、設施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和運行情況等。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一條【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回收】石油、化工、有機醫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標準、技術規范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等進行日常檢修、維護,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和物料泄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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