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7 13:50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七)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采取完全密閉措施,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飛揚,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八)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及以上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作業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九)重點建筑施工現場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及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與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聯網;
(十)建設施工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十一)在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有效抑塵的密閉式防塵網;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十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作臺賬,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記錄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信息;
(十四)遵守國家和所在城市施工環境保護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六十六條【行政要求】申請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否則施工許可審批部門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對重點地區道路硬底化及揚塵的控制】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使用透水磚、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和設置噴淋、噴霧系統等措施。
第六十八條【對石棉污染控制要求】禁止新生產、銷售、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質作為建筑材料。對含有石棉作為建材的建筑物進行保養、翻新、拆卸或其他任何工程,必須按照國家、省規范要求進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的石棉拆除工作。
第六十九條【碼頭揚塵控制】專用碼頭、集裝箱碼頭以及其他易產生粉塵的碼頭,實施分區作業,堆場進行全密閉抑塵措施,采取密閉運輸系統防治揚塵污染。氣象預報海面風速達到六級及以上時,停止碼頭作業。
第七十條【礦產資源開采加工要求】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生態恢復有關規定。
第七十一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揚塵防治】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加強清掃保潔管理,道路應當使用低塵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方式,進行降塵或者沖洗。
第二節 餐飲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條【對餐飲企業燃料使用要求】除特色餐飲外,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第七十三條【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防治的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七十四條【禁止露天燒烤】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區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七十五條【餐飲服務業大氣污染控制】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等經營者及單位食堂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異味處理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排放的油煙、煙塵等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及單位食堂應當定期對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裝置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三年。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監管部門不定期進行監督抽查。
第七十六條【安裝煙道要求】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食堂的建筑物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居民家庭、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不得封堵、改變專用煙道,不得直接向大氣與地下管網排放油煙。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
本條例實施前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居民家庭應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
第三節 農林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七條【清潔種植】農業、林業、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無機溶劑型農藥和化肥產品,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治理和生物攔截溝等清潔種植集成技術,實施清潔種植,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八條【禁止露天焚燒】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農林廢棄物,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燒農林廢棄物的長效監管機制,利用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抽測。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七十九條【檳榔加工污染治理的規定】全面禁止檳榔土法熏烤;加強檳榔加工行業污染源監管,嚴格執行檳榔加工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健全檳榔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體系和技術規范;加快檳榔加工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制定;引導檳榔加工業規模化聚集化發展,推廣節能環保型檳榔烘烤技術。
第八十條【煙花爆竹、祭祀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宗教、禮儀、祭祀等公共場所使用高香,積極推廣環保香。
第七章 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及污染天氣應對
第八十一條【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與珠三角區域、北部灣地區相鄰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和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組織開展跨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污染輸送、防治對策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研究。
第八十二條【本省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的規定】省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規律,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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