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17 13:50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石油、化工等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維修、檢修時,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對生產裝置系統的停運、倒空、清洗等環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
第四十二條【油氣回收】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報送油氣排放檢測報告,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加油站油氣回收在線監測與信息平臺。
第四十三條【惡臭氣體的監管】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食品加工等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逐步搬遷或者升級改造。
優化道路鋪裝方式,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氣體排放。
第五章 移動源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部門分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移動源污染防治監管職責:
(一)公安會同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負責機動車保有量控制、島外機動車車輛管控;
(二)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會同財政、商務等部門負責老舊車淘汰和治理;
(三)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清潔能源汽車推廣、城市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與改造工作;
(四)質量監督、工商行政和海關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產、銷售、進口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督管理;
(五)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產、銷售、進口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以及其他添加劑監督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二手車轉入、機動車拆解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會同海事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碼頭岸電基礎設施建設、漁船船舶受電設施建設、漁船船舶淘汰管理;
(八)海事部門負責船舶的污染排放監管、船用燃料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九)民航管理部門協調機場區域移動源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監督管理;
(十)其他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第一節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條【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建設,調整交通運輸結構,降低機動車使用強度。制定公眾綠色出行實施方案,逐步提高綠色出行比例。
規劃建設充電站(樁)等基礎設施。新建、擴建居民住宅小區停車位應當建設相應數量的充電設施,已建居住宅小區逐步完善建設相應的充電設施。
第四十六條【推廣清潔能源汽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純電動汽車、氫燃料汽車、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公務用車等公共服務領域全面推廣純電動汽車,更新或新增車輛全部使用純電動車。逐步實現公共服務領域車輛全面純電動化。制定存量非電動車遞減淘汰方案。
第四十七條【低排放控制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的區域和時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四十八條【合理控制機動車數量】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省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科學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逐步限制外來車輛進島的數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排放在用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登記注冊的監管】在本省新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和省外轉入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階段性排放標準。逐步提高網約車、租賃車、進島車輛準入門檻。
第五十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者應當向縣相關主管部門申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數量、使用場所等情況,定期參加排氣檢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一條【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在用機動車不得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明顯可視污染物。
在用機動車所有者被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五十二條【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和監督抽測的規定】在用機動車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定期排放檢驗。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會同交通運輸、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通過上路檢測、停放地抽檢、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排氣實施環保監督抽測。對監督抽測不合格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應當通知車主予以改正并復檢。
第五十三條【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管的規定】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符合國家或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開展抽樣檢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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