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06 13:17
來源:廣東人大網
第二章 達標規劃
第八條【規劃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相銜接,與能源結構調整、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等相結合。
城市人民政府編制或者修改城市規劃時,應當根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氣污染物擴散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空間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預留城市通風廊道。
在通風廊道上不得建設高層建筑群及其他影響大氣擴散條件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編制規劃】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省人民政府和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目標要求,編制大氣環境質量持續達標規劃,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氣環境質量。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規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地級以上市的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持續達標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者持續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規劃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條【規劃編制要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及其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確定分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明確相應責任主體、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和持續達標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作為大氣考核的內容。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重點大氣污染物包括國家確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確定的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分解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等因素,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總量控制指標,控制或者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總量控制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新增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等量或者減量替代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結構調整減排項目或者排污權交易等方式取得。
第十三條【監測網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和大氣污染源監控網,并保證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測監控平臺聯網的大氣特征污染物監測監控設施,并保證監測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自動監測數據】重點排污單位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列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未列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由排污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檢定能力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計量檢定。
經計量檢定并正常運行的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是否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小時均值確定。
第十五條【高污染工業項目、工藝設備限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制定或者修訂禁止新建、擴建的高污染工業項目名錄、高污染工業行業調整名錄和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地級以上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并組織實施。
禁止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章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一節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嚴格項目準入】珠江三角洲區域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燃油火電機組或者企業燃煤燃油自備電站。
珠江三角洲區域禁止新建、擴建國家規劃外的鋼鐵、原油加工、乙烯生產、造紙、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種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屬冶煉等大氣重污染項目。
本省行政區域內服役到期的燃煤發電機組應當按期關停退役。推動服役時間較長的燃煤發電機組提前退役。
第十七條【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本省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明確實施途徑。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制定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燃煤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進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