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06 13:17
來源:廣東人大網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經營者至少每季度對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裝置進行清洗維護一次并保存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六十條【安裝煙道要求】新建商住綜合樓、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和居民住宅樓應當配套設立專用煙道,通過專用煙道排放油煙。專用煙道的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
已建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鼓勵居民家庭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減少油煙排放。
已含有餐飲場所的商住綜合樓和用于餐飲服務的建筑物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應當加裝專用煙道;無法加裝專用煙道的,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限期搬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專用煙道加裝的具體標準、程序。
嚴禁封堵、改變專用煙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煙。
第六十一條【畜禽養殖惡臭治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屠宰場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提高畜禽糞綜合利用,防止排放氨鹽和惡臭氣體。
第六十二條【禁止焚燒】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污染物的物質。
第六十三條【授權規定】地級以上市應當制定餐飲服務業的油煙、露天焚燒等產生煙塵和有毒有害氣體的管理辦法。
第七章 聯合防治
第六十四條【泛珠和粵港澳聯合防治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周邊地區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合作機制,定期協商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第六十五條【劃定重點控制區】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監督協作機制,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重點區域內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依法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共同做好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六條【區域間會商通報】地級以上市建設可能對相鄰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信息,進行會商。
會商意見及其采納情況作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或者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高污染工業項目、工藝設備限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的,或者將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八條【違反超低排放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達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九條【違反園區集中供熱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新建、擴建燃煤鍋爐的,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新建、擴建除燃煤鍋爐外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質等的其他設施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供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分散供熱設施,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禁止安裝的燃燒設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安裝國家、省和地級以上市明令淘汰、強制報廢、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鍋爐等燃燒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工業源頭控制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本省生產、銷售超過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在包裝或者說明中標注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制定操作規程或者組織生產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違反臺賬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四條【違反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根據國家、省的標準、技術規范要求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七十五條【違反低排放控制區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機動車的區域使用高排放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使用超標車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在機動車停放地、維修地抽檢的在用機動車不符合注冊登記時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逾期未維修或者維修后經檢驗不合格仍上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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