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19 09:55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拓寬融資渠道。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加大對大氣污染治理項目、清潔取暖和產業升級等領域的信貸投放,加大對節能環保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鼓勵合同環境服務,推進第三方環境整治。引導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定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積極支持金融機構承銷綠色債券,拓展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融資渠道。(自治區金融工作局、寧夏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參與)
九、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三十四)著力推進空氣質量監測網絡建設。認真落實《寧夏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全覆蓋規劃實施方案》要求,加快全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構建全區大氣熱點網格監管平臺,提升區域環境監管智能化水平。對于臭氧污染嚴重的地級城市,開展環境空氣質量VOCs監測,至少建成一套VOCs組分自動監測系統。工業園區應結合園區排放特征,配置VOCs 連續自動采樣體系或符合園區排放特征的VOCs 監測監控體系。加強地級城市降塵量監測。(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完善污染源監控體系。全面排查電力、鋼鐵、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點企業及20蒸噸/小時及以上燃煤鍋爐在線監控設施安裝及運行情況,2018年年底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全部完成安裝。繼續擴大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范圍,將排氣筒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2020年年底前,全區基本完成。(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加強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結合機構改革,明確自治區相關機構機動車污染防治職責。2019年年底前建成機動車遙感監測系統并實現聯網。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管裝置。(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編辦、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參與)
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實施縣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上收,保證環保責任考核的客觀公正。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運維機構監管,以“誰出數誰負責” “誰簽字誰負責”為責任追溯基本原則,建立質控考核與實驗室對比、第三方質控、信譽評級等機制。開展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三十五)加速提升科技研發能力。緊密圍繞打贏藍天保衛戰需求,以目標和問題為導向,匯聚高校、院所、科技型企業等優秀科研創新團隊,開展重點區域大氣重污染、臭氧污染成因和控制路徑等科學研究,以及VOCs排放控制及監管技術的研發。常態化開展重點區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單編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物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別負責,寧夏氣象局、自治區質監局參與)
(三十六)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堅持鐵腕治污,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強化排污者責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證排污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深化落實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做細、做密網格,建立網格污染源檔案。開展大氣污染熱點網格監管,加強工業窯爐、工業無組織排放、VOCs污染治理、揚塵管控等環境執法,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加強市、縣兩級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強化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公安廳、司法廳等參與)
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排放不合格機動車和違反信息公開要求的行為。開展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執法,建立完善“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督促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為。加強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行為,禁止調和油組分以化工原料名義出售,嚴禁運輸企業儲存使用非標油,堅決取締黑加油站。(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環境保護廳按職責分別負責,自治區商務廳、質監局等參與)
十、主動擔當作為,層層壓實責任
(三十七)壓實領導責任。自治區成立藍天保衛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的原則,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實“一崗雙責”。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打贏藍天保衛戰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照自治區部署和本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各地建立完善“網格長”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提升自治區政府督查檢查工作力度,確保攻堅行動順利推進。(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政府督查室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十八)壓實考核評價責任。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制定考核辦法,對各市、縣(區)及寧東基地年度目標和終期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或終期考核的市(縣),由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取消國家、自治區授予的有關生態文明榮譽稱號。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完成不到位或環境質量改善不到位的實施量化問責。對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予以表彰獎勵。(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牽頭,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黨委督查室參與)
(三十九)壓實監督落實責任。持續抓好中央環保督察及“回頭看”反饋問題整改落實,全面開展自治區級環境保護督察,實現地市督察全覆蓋。建立完善排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抽調全區環境執法監管力量,開展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四十)壓實環境信息公開責任。各市、縣(區)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種網絡媒體,及時公布藍天保衛戰各項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時間表、路線圖。2018年起,每月公布各地級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及縣(區)環境空氣質量排名情況。各地要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清單,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重點監控企業應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自治區環境保護廳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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