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08 15:08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36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37大氣污染物控制設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減少污染物向空氣排放而設立的除塵設備、熱氧化處理裝置(燃燒裝置、催化燃燒裝置等)、吸收裝置、吸附裝置、冷凝裝置、膜分離裝置、生物處理設施、紫外光催化氧化、等離子體反應器或其他有效的控制設施。
4 大氣污染物控制排放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現有污染源2019年9月30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地區,應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區的企業或生產設施應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4.1.4 企業應根據使用的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等,結合附錄F 和有關環境管理要求等,篩選確定計入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的物質。
4.1.5 當企業溶劑型涂料使用量超過一定限值時,其對重點工段非甲烷總烴(NMHC)的去除率需執行表3 規定的最低要求,并同時執行表1 或表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最低處理效率的測定和計算方法見4.1.6。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最后一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污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
4.1.7 汽車整車制造業單位涂裝面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應遵守表4規定的限值。單位涂裝面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見附錄C。
4.1.8 采用熱氧化處理裝置處理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應監測并記錄裝置出口煙氣和(或)進口廢氣的氧含量,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燃料助燃需要補充空氣的情況除外)的,按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20%。非熱氧化處理裝置處理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的,按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4.1.9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 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1.10 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不得稀釋排放。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應執行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
4.2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 企業所使用的原輔材料中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應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限值要求;并應通過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清潔生產工藝等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產生。
4.2.2 產生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生產或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設備或密閉空間中進行,廢氣須排至揮發性有機物(VOCs)收集處理系統,達標排放。如無法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2.3 新建污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下列廠區內及廠界污染監控要求。
4.2.4 企業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5規定。
4.2.6 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執行。
4.3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4.3.1 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操作方式以及廢氣性質、處理和處置方法,應盡可能對廢氣進行分類分質處理。
4.3.2 企業應按照HJ 944要求建立臺賬,記錄揮發性有機物(VOCs)產生、控制和排放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4.3.3 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應符合HJ/T 386、HJ/T 387、HJ/T 388、HJ/T 389、HJ 2000、HJ 2026、HJ 2027等相關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導則的要求。
4.3.4 工業涂裝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處理達標后排放。企業內部廢水處理設施重點惡臭污染物排放工藝單元應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1、表2的規定。
5 大氣污染物監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HJ 819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污染源和現有污染源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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