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6 10:1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二)行道樹栽植時,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第四十條自治區實施綠色礦山建設,對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逾期未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礦山企業應當依法予以關閉。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負責無主著火點滅火工作。
第四十一條加大農業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強化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
第四十二條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
第四十三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劃定煙花爆竹限放區域。禁止在限放區域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章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要求,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自治區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五條重點區域內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享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查處區域內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共同做好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六條重點區域內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鄰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相鄰行政區域的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七條重點區域推進煤矸石、煤田自燃、礦區渣場綜合治理,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污染行業規模控制、特別排放限值等措施,推進區域性多種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區域環境質量根本好轉。
第四十八條重點區域實施氟化物排放總量、排放濃度限值雙控制度。
第六章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
第四十九條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全區共享、聯網發布。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大范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第五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限產、限排生產企業清單,企業應當將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各工藝環節、具體生產線和責任人,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煤炭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分時段運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鋼鐵、化工、建材、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制藥等污染嚴重企業未進入工業園區的,在規定期限內城市建成區未完成搬遷或者改造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標志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氟化物超過重點排放總量和排放濃度限值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異味污染物的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到國家或者自治區標準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目錄中禁止的設備和產品、工藝,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海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報廢和注銷登記達到強制報廢標準,以及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仍無法達標排放的老舊機動車,未及時辦理車輛報廢和注銷登記手續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未采取相應防塵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生物質,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拒不執行停產、限產、限排、分時段運輸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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