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06 10:10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第六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應當予以受理的事項不予受理的;
(二)對應當予以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綠色礦山,是指在依法辦礦、規范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社區和諧、企業文化等方面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管理要求的礦山。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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