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19 11:01
來源:龍巖市環保局
九、金屬冶煉行業
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中行業代碼及類別名稱為C31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C32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C252煉焦行業。重點整治范圍為C311煉鐵行業和C312煉鋼行業、C252煉焦行業。
推廣使用清潔生產工藝。優化生產工藝過程,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應全部采取密閉生產工藝,推廣使用無泄漏、低泄漏設備,減少有機廢氣的無組織排放。涉及煉焦的企業應優先采用清潔生產技術的焦化生產工藝,對于機械煉焦等煉焦工藝應進行技術改造。
強化金屬冶煉行業VOCs排放治理。加強有組織廢氣治理,所有產生有機污染物的生產工藝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處理效率達90%以上。涉及煉焦的企業在裝煤、推焦過程應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焦爐工藝尾氣應進行高效收集和治理,并加強焦化氣、焦油、熄焦液等副產品的回收利用。加強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有效處理。
附件3: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試行)
為增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效應對日益凸顯的臭氧污染問題,推動空氣質量改善,特制定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相關定義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鹵代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選擇對主要VOCs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VOCs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物(以碳計)。
二、適用范圍
本要求為技術指導性文件,適用于福建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
國家及地方發布(如石油煉制、石油化工、加油站、儲油庫等)行業污染物控制要求或排放標準中對VOCs有作出規定的,按相關標準及要求執行。
三、排放控制要求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1.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限值參照表1要求執行。
表1 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單位:mg/m3
污染物項目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VOCs | 100 | 車間或生產設施的排氣筒 |
苯 | 3 | |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 | 20 |
2.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測算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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