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2 10:10
來源:上海人大微信公眾號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二十二、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九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高污染的道路運輸車輛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三、將第九十五條改為第九十六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廢棄物焚燒爐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十四、將第九十八條改為第九十九條,修改為: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產生強烈異味、惡臭氣體的物質,造成周圍環境污染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或在線監控設施、未保持設施正常運行或者未定期對油煙凈化或異味處理設施進行清洗維護并保存記錄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二十五、其他文字修改
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原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五條中的“主要大氣污染物”,統一修改為“重點大氣污染物”。
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七十五條中的“排放許可證”,統一修改為“排污許可證”。
此外,根據修改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提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并作出修改決定。
原標題:《公告|《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啦!》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