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7 14:02
來源:中國大氣網
作者:李丹整理
據中國大氣網不完全統計,新疆、福建、甘肅、湖北、云南、青海、廣西、廣東等地發布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實施。具體情況如下:
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控、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六十九條。
詳情請點擊: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福建
《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防治標準和規劃、監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聯合防治和污染天氣及突發事件應對、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八十九條。
詳情請點擊: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甘肅
《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法律責任、附則十章共一百零八條。
詳情請點擊:《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北
《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8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能源消耗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其他污染防治、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第九十五條。
詳情請點擊: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廣東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達標及提升規劃、監督管理、工業污染防治、移動源污染防治、揚塵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法律責任、附則九章共第八十七條。
詳情請點擊:《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頒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青海
2018年11月28日,《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經青海省十三屆人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五章共五十八條。《條例》立足于青海省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著重細化了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量化了法律責任。
詳情請點擊:《青海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縣級以上政府可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
詳情請點擊:《云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廣西
2018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下簡稱《條例》)。《條例》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并結合廣西實際補充了相關規定嚴控大氣污染。《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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