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4 09:46
來源: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監督管理、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業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應對、法律責任、附則十章共一百零八條。《條例》立足于我省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完善,明確了各部門職能職責,提出了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不力的問責情形,增加了信息化建設、網格化管理、聘請社會監督員、錯峰生產、文明祭祀等新內容。
該《條例》是繼201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實施以來,甘肅省制定的一部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
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8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全民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制定并實施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的經濟、科技政策和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分別對本市(州)、縣(市、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重點履行以下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優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發展循環經濟和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產業,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和節能降耗等工作,推進工業鍋爐升級改造和清潔生產,統一規劃和監管煤炭交易市場和集中配送體系,推進新能源汽車使用。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推進新增集中供熱熱源以及熱網工程。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煤鍋爐的節能環保標準執行情況及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生產銷售環節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安裝油煙過濾設備,使用清潔能源。
(五)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清潔生產,減少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六)交通運輸、自然資源部門分別對道路建設和土地整理等施工中產生的揚塵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老舊機動車輛淘汰工作和高污染物排放車輛禁限行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高排放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協同配合,加強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并依法處理污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對各市(州)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進行分解并實施考核。
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并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科普知識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營造全社會保護大氣環境的氛圍。
第二章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并在其網站上公布,定期進行評估和適時修訂。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制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宗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做到科學合理;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為依據。
制定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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