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26 09:51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并組織實施。
禁止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工藝設備。被淘汰的高污染工藝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合理規劃新建、擴建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磚瓦等行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新增產能的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項目應當落實產能置換方案。
對鋼鐵、石油、化工、煤炭、電力、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磚瓦等重點行業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采用先進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
城市建成區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磚瓦等行業中的高排放、高污染項目,應當逐步進行搬遷、改造或者轉型、退出。
第二十八條 對能耗超過限額標準或者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實行水、電、氣差別化價格政策。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價格、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清潔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新建工業項目優先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對原有的鋼鐵、焦化、電解鋁、鑄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企業,應當鼓勵和支持其進行技術改造,逐步實現清潔生產。
第三十條 新建工業園區應當符合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配套建設集中供熱供氣設施,實行集中供熱供氣。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應當進行改造,逐步實現集中供熱供氣。
第三十一條 排污單位應當加強大氣污染物排放精細化管理,對不經過排氣筒等排放裝置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密閉、圍擋、遮蓋、集中收集、覆蓋、吸附、清掃、灑水等處理措施,控制生產環節以及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二條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使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其他相關要求。
運輸、裝卸、貯存可能散發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裝置,按照規定保持正常使用并定期檢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油氣回收裝置。
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儲油庫、加油站,不得通過成品油經營資質審查。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的油罐車,不得辦理車輛營運手續。
第三十四條 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生產、進口含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應當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政府應當優先采購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醫院、學校、幼兒園、賓館、酒店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第三十五條 下列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活動,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一)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化工等含揮發性有機物原料的生產;
(二)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
(三)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料的生產;
(四) 噴漆、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
(五)其他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
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污染物的石油、化工、制藥、中藥材加工、制革、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畜禽養殖等企業以及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
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氣體的項目,禁止貯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產生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等條件,制定自治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潔利用的原則,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提高電煤利用比例。
第三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并向社會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在禁燃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在城市建成區內淘汰每小時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的鍋爐,并對每小時十蒸噸以上的燃燒煤炭的鍋爐中未達標的污染物治理設施實施升級改造。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新建每小時三十五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的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每小時十蒸噸以下的燃燒煤炭的鍋爐。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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