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26 09:51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逐步完善油氣主干管網和配套支線管道,推動油氣輸送網絡向城鄉基層延伸。
第四十一條 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條 城市建成區內提供飲食、洗浴、住宿等服務的單位,應當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作為燃料。
第四章 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采取提高控制標準、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四十四條 完善綜合交通布局規劃,發展綠色交通運輸體系,調整優化貨物運輸結構,推動大宗貨物優先選擇鐵路、水路運輸,推進公路和鐵路、水路和鐵路等多式聯運。
第四十五條 禁止銷售非法生產或者走私的用于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
第四十六條 鼓勵出租車、城市公交車、長途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重型柴油車、游船進行以新能源和清潔能源為動力燃料的升級改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公交、環衛、郵政、快遞、城市物流配送等行業應當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機動車。
新增或者更換城市公交車,在旅游景區、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以及其他水域新增或者更換專門從事旅游載人服務的游船,應當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動力燃料。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老舊機動車,推進在用重型柴油車、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港區內運輸車輛和裝卸機械等港區作業設備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
第四十七條 倡導公民綠色出行,每年開展城市無車日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規劃、建設和設置有利于公眾乘坐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機動車的道路、公共交通樞紐站、自行車租賃服務系統、充電加氣等基礎設施。
第四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對特定期間、特定區域采取限制機動車行駛的交通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和大氣環境質量功能區劃等要求,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設置禁止行駛標志和高排放機動車自動識別系統。
第五十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自治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第五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現場檢查抽測、電子監控、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被抽測者應當配合;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抽測不合格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維修,并經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保養,保持污染控制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拆除、閑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裝置。
鼓勵柴油車加油時添加車用尿素等氮氧化物還原劑,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送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維修單位不得以使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排放檢驗為目的,提供臨時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維修服務。
第五十五條 在用機動車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強制報廢。
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五十六條 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鼓勵船舶更新改造時優先選擇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動力燃料。
禁止機動船舶在領海、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
禁止載運危險貨物的機動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區、渡區、船閘、大型橋梁等內河水域進行清艙或者驅氣作業。
機動船舶在港區、漁港水域內進行清艙、驅氣、油漆等作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大氣污染。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以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新建港口、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港口、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五十八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及時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條 從事房屋建筑、房屋裝修、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園林綠化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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