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1 09:32
來源:中國大氣網
作者:易瑞池
(二)資金獎勵
1.資金獎勵對象為當月監測結果同比改善或優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當月全省單項指標獎勵資金總額為扣罰資金總額的 80%。
3.單項指標獎勵資金=同比改善獎勵資金+優于全省平均值的獎勵資金。同比改善獎勵資金=80%×當月全省單項指標獎勵資金總額×[考核城市當月指標同比下降值/全省同比改善城市當月指標同比下降值之和]。優于全省平均值的獎勵資金=20%×當月全省單項指標獎勵資金總額×[(全省平均值-考核城市當月指標值)/優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當月指標值與全省平均值差值之和]。
(三)其他
考核城市各單項指標環境空氣質量獎勵和扣罰資金相抵即為該城市當月環境空氣質量獎懲資金。
湖南省推出《湖南省環境空氣質量獎懲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各市州人民政府對轄區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負責,省級采取“據實考核、獎優罰劣”的原則,分年度對14個市州所在地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進行考核獎懲。對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和達標的市州給予獎勵,對環境空氣質量惡化的市州給予懲罰。
一是實行達標獎勵。對年度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標準的市州,給予不低于500萬獎勵,其中對首次達到的市州,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不低于1000萬元的達標獎勵。另外,對全年重污染天數為零的市州給予200萬元獎勵。以上兩項不重復獎勵。
二是實行改善獎勵。根據影響我省大氣環境質量的主要污染物指標(細顆粒物PM2.5、臭氧O?、可吸入顆粒物PM10)、重污染天數、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的年度變化情況,空氣環境質量較上年改善的,按照改善幅度予以獎勵。
三是實行獎優罰劣。對空氣環境質量惡化的市州,省財政次年初通過財政體制結算的方式,從市州扣回相應資金,統籌用于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獎懲工作。
湖北:《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湖北省《湖北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規定: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考核指標為PM10(可吸入顆粒物)、PM2.5(細顆粒物)。其中,市(州)考核PM10和PM2.5;縣(市、區)2017年考核PM10,2018年及以后考核PM10和PM2.5。考核數據采用經審核確認的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
第六條 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按如下方法計算:
M1=(A上年-A本年)×m1×k+(B上年-B本年)×m1×k
縣(市、區)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計算方法如下:
2017年:M2=(A上年-A本年)×m2×k
2018年及以后:M2=(A上年-A本年)×m2×k+(B上年-B本年)×m2×k
參數說明:
M1,M2—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單位為萬元;
m1,m2—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單位為萬元/(微克/立方米);
A上年—上年PM10年平均濃度,單位為微克/立方米;
A本年—本年PM10年平均濃度,單位為微克/立方米;
B上年—上年PM2.5年平均濃度,單位為微克/立方米;
B本年—本年PM2.5年平均濃度,單位為微克/立方米;
k—天氣變化系數,在0.5—1之間。
第七條 PM10、PM2.5年平均濃度連續2年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市(州)的資金系數m1為80,縣(市、區)的資金系數m2為40。
PM10、PM2.5年平均濃度未連續2年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市(州)的資金系數m1為50,縣市區的資金系數m2為20。
第八條 PM10、PM2.5年平均濃度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計算結果為負值,不扣繳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PM10、PM2.5年平均濃度未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計算結果為正值,但是考核指標未達到年度目標的,不予獎勵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具體從2019年開始執行。
河南:《河南省環境空氣質量月排名暨獎懲辦法(試行)》
2018年5月22日,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辦公開了《河南省環境空氣質量月排名暨獎懲辦法(試行)》,其中規定:
第十二條 環境空氣質量月排名靠后的市、縣(市)由省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懲處:
(一)對當月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轄市、排名后二十名的縣(市)政府發警示函,進行預警提示。
(二)對連續兩個月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轄市、排名后二十名的縣(市、區)政府進行通報批評。
(三)對連續三個月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轄市、排名后二十名的縣(市、區)政府公開約談政府負責同志;其中被約談省轄市排名最后一名、縣(市、區)排名后十名政府負責人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并作出整改承諾。
(四)對環境空氣質量排名靠后,且環境問題突出、環境空氣質量持續下降、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視不夠和重點環境問題整治不力的縣(市、區)黨委、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對連續三個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轄市、排名前十名的縣(市)分別給予150萬元、50萬元的獎勵資金。
對連續三個月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轄市、排名后十名的縣(市)分別給予150萬元、50萬元的經濟懲罰。
安徽:《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安徽省《安徽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六條 省環境保護部門、省財政部門按如下公式對各設區市進行考核并計算生態補償資金:
設區市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濃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濃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濃度)×25%〕×30萬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數×目標修正系數。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30萬元/(微克/立方米)為生態補償資金系數。
季度系數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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