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1 09:32
來源:中國大氣網
作者:易瑞池
目標修正系數根據各市空氣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確定。完成季度目標的市系數取1。未完成季度目標的市,若當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數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級財政上繳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取1。年度目標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達全年獎補資金時再乘以0.9或對上繳資金乘以1.1。
第七條 有關設區市向省級上繳的資金納入省級生態補償資金,用于補償空氣質量改善的設區市。
第八條 對上年度空氣質量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的設區市,年度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若該市PM2.5年均濃度較上年進一步改善,年度給予8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各設區市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本行政區域內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項目。
四川:《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暫行辦法》
四川省《四川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激勵暫行辦法》規定: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采取“等額預分、據實考核、分檔扣收”方式處理。
(一)每年年初,由省級財政下達每個市(州)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激勵資金500萬元,由各市(州)統籌用于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
(二)次年由環境保護廳對各市(州)上年環境空氣質量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市(州),視實際完成情況進行分檔扣收,最大扣收額為500萬元。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市(州),對預下達資金不予扣收。扣收資金作為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統一清算下達。
(三)目標完成分檔及扣收額度如下:
1.完成目標任務比例不足80%的扣收500萬元;
2.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80%(含)到85%之間的扣收400萬元;
3.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85%(含)到90%之間的扣收300萬元;
4.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90%(含)到95%之間的扣收200萬元;
5.完成目標任務比例在95%(含)到100%之間的扣收100萬元。
第五條 同比改善激勵資金按照“等額預分、據實考核”方式處理,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勵;對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勵。
(一)每年年初,財政廳、環境保護廳核定一定數量資金作為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并平均下達各市(州)。
(二)次年由環境保護廳、財政廳根據考核情況計算確定各市(州)應得上年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資金。
(三)對于環境空氣質量沒有改善的市(州),年初下達同比改善資金全部收回。對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以下公式進行計算:
某市(州)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激勵資金額度=(環境空氣質量同比改善激勵預分資金+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目標考核扣收資金)×該市(州)當年環境空氣質量與上年同比改善率/∑有改善的市(州)當年環境空氣質量與上年同比改善率。
1.某市(州)當年環境空氣質量與上年同比改善率={[(上年可吸入顆粒物平均濃度-當年可吸入顆粒物平均濃度)/上年可吸入顆粒物平均濃度]×該污染物權重+ [(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濃度-當年二氧化硫平均濃度)/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濃度]×該污染物權重+[(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濃度-當年二氧化氮平均濃度)/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濃度]×該污染物權重}×100% ;
2.三類污染物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核算權重分別為60%、20%、20% 。
貴州:《貴陽市環境空氣質量生態激勵約束考核辦法》頒布實施
《辦法》按照“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區(市、縣、開發區)的環境空氣質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值和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與上年差值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激勵約束機制,三個考核指標的權重分別為35%、35%、30%。
考核數據采用國家、省、市環境監控中心提供的各區(市、縣、開發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對各區(市、縣、開發區)實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計算生態約束資金和生態激勵資金。
辦法規定,按照生態約束激勵資金額度計算公式核算各區(市、縣、開發區)的生態約束激勵資金額度。生態約束激勵資金額度由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值和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考核得分以及生態補償系數決定,約束資金按月度結算,激勵資金按年度結算。其中,生態約束資金系數為2萬元/分、生態激勵資金系數為10萬元/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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