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12 14:19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6.5 煙氣排放的連續監測系統
單機功率≥10 MW的固定式燃氣輪機應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并符合 HJ 75 和 HJ 76的有關規定,且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6 自行監測
固定式燃氣輪機應按照HJ819和HJ820的要求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7 達標判定要求
7.1 手工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小于等于標準限值時,即屬于達標排放。
7.2 連續在線監測時,對一個日歷年內的小時監測數據評估結果如果滿足以下所有的條件,則認為已經滿足該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
a) 有效的月平均值沒有超過排放限值;
b) 有效的日平均值沒有超過排放限值的110%;
c) 95%有效的小時平均值不超過排放限值的200%。
7.3 固定式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大氣污染物濃度基準氧含量濃度(按15%計算)的換算,可參照公式(1)。
式中:
7.4 氣態污染物濃度單位換算
本標準中1 μmol/mol(1 ppm)二氧化硫相當于2.86 mg/m3二氧化硫質量濃度。氮氧化物質量濃度以二 氧化氮計,1 μmol/mol(1 ppm)氮氧化物相當于2.05 mg/m3質量濃度。
7.5 豁免負荷
啟動與停機階段及燃氣輪機負荷低于50%的時段不考核NOx排放。
8 實施與監督
8.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證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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