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7 10:09
來源:蘭州市人大
日前,蘭州印發《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立法原則】大氣污染防治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治,政府主導、全民參與,企業主體、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責任】市人民政府對本市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區(縣)人民政府對各自轄區范圍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氣環境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制定年度計劃,實行綠色發展,采取協同減排措施,優化產業、能源、交通、用地結構,控制并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使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大氣污染防治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部門責任】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市、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應當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考核評價】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計劃建立大氣污染防治責任清單,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條 【信息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八條 【公眾參與機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防治大氣污染的法定義務,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經營或者其他活動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文明、節約、低碳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減少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鼓勵開展大氣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引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第九條 【教育機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開展大氣環境保護的現狀、形勢、任務和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培訓,增強公務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大氣環境保護的國情意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
市、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和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刊播公益廣告,開展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的宣傳,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獎勵機制】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主動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進一步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區域控制政策】本市實行大氣污染防治區域控制制度。市、區(縣)城市建成區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其他地區為協同控制區域。
控制區域范圍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二條 【總量濃度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遵守相關強制性標準,執行區域性、季節性總量控制的相關規定,不得超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濃度指標。
第十三條 【排污許可管理】本市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季節性錯峰生產等要求排放污染物。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本市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
第十四條 【淘汰設備禁用】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的淘汰工藝。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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