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7 10:09
來源:蘭州市人大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抑塵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建立工作臺賬,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覆蓋面積、出入洗車灑水次數和持續時間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四十六條 【圍擋具體要求】施工期在30天以上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區域設置不低于2.5米的圍墻。
施工期在48小時以上30天以下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彩鋼圍擋等硬質密閉圍擋,其中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其邊界應當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封閉式硬質密閉圍擋;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其邊界應當設置1.8米以上的封閉式硬質密閉圍擋。
前款圍擋高度可視管理要求適當增加。圍擋底端應當設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圍擋之間以及圍擋與防溢座之間無縫隙。
第四十七條 【揚塵智能監控】開挖面積大于4000平方米(含)或施工期在7個月以上的工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圍擋之后、土方作業之前安裝揚塵智能監控系統并與揚塵污染監管部門聯網。
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保證揚塵智能監控系統正常運行。
第四十八條【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拉運商砼、建筑材料等物資的運輸車輛,應當為非高排放車輛且一年內尾氣檢測合格;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就近運輸、避讓交通主干道及敏感區域的原則確定行駛線路和時間,并頒發電子通行證。
第四十九條 【清掃保潔】城市及周邊道路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標準和錯峰作業要求,實行機械化清掃清洗為主、人工清掃保潔為輔的作業方式,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五十條 【臺賬管理】各類施工工地應當建立完備規范的月度管理(電子)臺賬,明確工地名稱、所有建設手續、建設和施工方、開(復)工時間、施工面積、施工機械類型及數量、揚塵污染智能監控配置、施工揚塵防治措施落實情況、完工時間、現場監督人員及環境違法行為處罰等信息。
第五十一條 【黑名單制度】建設工程揚塵污染管控施行黑名單制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年1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納入黑名單的施工企業。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二條 【應急責任】本市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預報。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響應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修訂完善。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預案。
第五十三條 【應急預警】市人民政府依據天氣預報信息,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等級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第五十四條 【應急措施】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或者錯峰生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
(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其他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
第五十五條 【健康防護】預警信息發布后,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動員公眾選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動員有關單位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以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第五十六條 【突發事件應對】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控制污染擴大,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通報,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對產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超標排放及逃避監管排放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大氣污染物監測相關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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