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7 10:09
來源:蘭州市人大
第十五條 【配置設施】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規定的標準,并立即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監管】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限產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如實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監測制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國家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強制措施】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條 【網格化管理】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優化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體系,形成排查摸底、聯動執法、考核問責的長效工作機制。
各區(縣)依照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社(組)、樓院的轄區或監管范圍劃定網格。轄區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施工場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場所、居民小區等均納入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體系。
網格化管理人員負責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管臺賬,應當認真履行監督責任,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其所負責區域內的污染大氣環境行為,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本市的環境空氣質量、重點大氣污染源監控、綜合執法、應急管理、信息發布等為一體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數據管理平臺,實現部門數據信息交換共享,為全市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二條 【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督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及時公開督察情況,強化責任追究,實現督察常態化。
對重大的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重點督查辦理,并向社會公開督查辦理情況。
第三章 燃煤及機動車船排放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禁燃區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控制煤炭消費總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五條 【燃煤鍋爐污染防治】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二十六條 【清潔燃煤要求】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抑塵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本市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二十七條 【鼓勵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扶持在用重型柴油車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發展電動、燃氣等新能源汽車,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第二十八條 【倡導減排】本市提倡環保駕駛,鼓勵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排污要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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