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6 10:51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江西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DB36 1101.1-2019)。詳情如下: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印刷行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印刷業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生產印刷品的行業。
3.2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3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5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主要由連接料、顏料、溶劑、助劑等組成。
3.6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7溶劑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劑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8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與非圖文部分幾乎處于同一個平面的印刷方式。
3.9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低于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0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高于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樹脂版印刷。
3.11即用狀態 stand-by condition
原料產品已調配好即可用于生產的狀態。
3.12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4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5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1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7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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