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6 10:51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3.18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9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0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擴、改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生產工藝與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節,均應有負壓收集系統,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VOCs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集氣系統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并同步運行,滯后關閉。
5.2 油墨、清洗劑、潤版液、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5.3 建立并實施廠內潤版液統一配給系統,集中配制,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
5.4 廢油墨、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廢棄容器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定期按相關規定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5.5 企業應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輔料存儲、轉移、使用臺賬,形成印刷品類型、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6 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識。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測平臺建設滿足HJ/T 397相關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6.1.2 新建印刷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設置采樣孔;現有印刷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采樣孔。
6.1.3 污染源監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行。
6.1.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執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HJ 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6.2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86的規定對即用狀態印刷油墨進行取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監測按照表3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測定按照表4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7.3 即用油墨VOCs含量限值可參考附錄B進行評價。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A.1 總則
為提高非甲烷總烴測試效率,根據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便攜式測試儀使用方法及已有文獻資料制定本附錄內容,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甲烷、總烴和非甲烷總烴的現場測定可依據本附錄進行監測。
A.2 方法原理
廢氣樣品分別進入總烴檢測單元和甲烷催化轉換單元(甲烷催化轉換單元能夠將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機化合物全部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經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以下簡稱FID)分別測定總烴及甲烷的含量(以碳計),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以碳計)。
A.3 干擾和消除
A.3.1 廢氣中的顆粒物可通過采樣管濾塵裝置消除或減少。
A.3.2 以除烴空氣測定氧的空白值,在測量時通過自動扣除氧峰干擾。
A.4 標氣和材料
A.4.1 零氣
除烴空氣:總烴含量≤0.2mg/m3(以碳計)。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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