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4 09:48
來源:生態環境部
4.5油煙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要求按照HJ554的規定執行。
4.6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餐飲服務單位應在廢氣排放口設置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及排污口標志。
5.2油煙與非甲烷總烴采樣位置相同,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5.3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m2時,采樣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和HJ/T397的規定確定采樣點數。
5.4對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情況進行監測時,應在其烹飪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時段進行采樣。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3次,每次采樣10分鐘。
5.5油煙和排風量的監測采樣按照GB/T16157的規定執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采樣按照HJ732的規定執行
5.6對餐飲服務單位排放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標準。
5.7獲得實測排放濃度后,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5.9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結果應取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3次采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2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采樣。
6達標判定
6.1對于餐飲服務單位排放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連續3次樣品的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判定為超標。
6.2餐飲服務單位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判定為超標。
7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餐飲服務單位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控制措施和排放限值等)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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