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12 10:38
來源:生態環境部
6.5.3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監管
6.5.3.1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運行污染治理設施,制定檢維修計劃,并按計劃定期進行檢修、維護和管理,保證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13271、GB8798等標準的要求。
6.5.3.2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宜在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進行,并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設備、電氣、自控儀表及鍋爐間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可靠穩定運行。
6.5.3.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有關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采樣口、采樣監測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6.5.3.4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5.3.5企業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7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7.1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鍋爐排污單位選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時宜綜合考慮許可排放限值、燃料性質、爐型,及實際應用情況等。具體的大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2。
7.2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3。
7.3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噪聲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4。
7.4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見表5。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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