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2 11:31
來源:石嘴山人大
經2019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9月29日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石嘴山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這既是全國首部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也是我市第五部生態環境方面的地方立法。
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就立法宗旨、基本原則、適用范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中政府的主導地位、監管主體、部門職責、企業主體擔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信息公開等綜合防治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了優化產業布局、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等宏觀調控和粉塵、硫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具體防治措施有關內容。條例立足“小切口,真管用”,強化各級人民政府責任,明確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共治、區域聯動、企業施治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工業企業從前端項目建設到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大氣污染物有效控制的主體治理責任,積極促進我市加大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進一步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號
《石嘴山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2019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9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石嘴山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定
(2019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石嘴山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由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9月27日
石嘴山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019年8月30日石嘴山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工業企業,是指直接從事工業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進行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公民、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
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大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大氣污染的,應當實施治理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工業企業和相關生產經營者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并依法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監督工業企業采取治理措施達標排放,控制并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住建、自然資源、交通、科技、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工業企業建設項目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備案或者審批后,應當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依法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依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和標志,嚴格按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對工業污染源實施監控和監督性監測,統一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他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監測本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氣或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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