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6 11:22
來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6.強化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系統建設
2019年12月31日前,繼續強化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系統(四期)功能建設,提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信息化監管能力。達到自治區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要求,建立“天地車人”一體化全方位監控體系。(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全國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中關于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硬件設備標準和綜合業務平臺建設標準要求,逐步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水平。(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7.完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與強制維護制度(I/M制度)
2019年12月31日前,交通運輸部門完成維修企業監管平臺建設,并實現與桂林市機動車環保監管平臺聯網。(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31日前建立并實施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I/M制度),實現對尾氣排放超標車輛治理維修的閉環管理,依法打擊維修企業虛假維修行為。[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8.強化異地擬遷入機動車排放檢驗
凡擬遷入我市的異地機動車,應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安全檢驗有效期內,采用自治區推行的環保檢驗方法和標準重新上線檢驗,檢驗數據上傳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異地黃標車(指排放水平低于國I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III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不得辦理排放檢驗業務。(牽頭單位: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交通運輸局)
9.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項目
加強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態監督檢測力度,配套資金建成并完善遙感監測網絡,2019年12月31日前市區至少建成3套機動車遙感監測設備、10套“黑煙車”抓拍設備;各縣(市)、臨桂區各至少建成2套“黑煙車”抓拍設備。2020年12月31日前市區至少建成6套機動車遙感監測設備、20套“黑煙車”抓拍設備以及移動式機動車遙感檢測設備1套;臨桂區、靈川縣、全州縣、荔浦市各至少建成1套機動車遙感監測設備并與市機動車管理平臺聯網。[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城管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和園林局、市農業農村局]
(五)非道路移動機械達標工程
1.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廣項目
2019年6月1日起,在業主單位為政府部門、國有企業的工程招標中,經定性評審符合生產經營條件時,增加使用清潔能源工程機械加分項(3分),投標單位投入電動或天然氣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數量低于30%不得分,30%至40%(不含)得1分,40%至50%(不含)得2分,50%及以上得3分。[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市行政審批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起,除消防、救護、除冰雪、加油設備(車輛),以及無新能源產品替代的設備(車輛)外,新購置或更新的機場內設備(車輛)中新能源車比例不低于50%。(牽頭單位:桂林兩江國際機場)
2019年12月31日前,在《桂林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新注冊、在用的機動船舶排放煙氣黑度不得超過林格曼黑度一級;新增小型叉車全部為新能源叉車。(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司法局)
2.非道路移動機械強化監管項目
2019年6月1日起,政府投資項目及國有企業建設項目招標時,招標文件應明確項目施工單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達到國Ⅱ標準以上,并符合《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排放要求。[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國資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日起,將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監管要求納入工地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對無法提供全部施工機械排氣檢測合格報告的施工單位,依法責令整改,記入不良信用信息記錄。[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桂林公路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配合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6月30日前,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推動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低排區),純電動非道路移動機械不限制使用。20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區內使用國Ⅰ及以下標準燃油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打樁機等工程機械;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在低排區內使用國Ⅱ及以下標準燃油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打樁機等工程機械。(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桂林海事局,漓江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2019年12月31日前,督促施工單位填報施工機械信息摸底調查信息。[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前,開展市區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聯合專項執法。(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6月30日前,開展縣城轄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專項執法。[牽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非道路移動源監管能力建設項目
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在線管理監控平臺和排氣污染防治數據信息系統。(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督促施工單位將施工機械信息錄入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數據信息系統。[牽頭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前,具備條件的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控裝置,并與市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在線管理監控平臺聯網。(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和園林局、市城管委、市農業農村局,桂林公路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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