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20 13:49
來源: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5.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4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T 75 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 規定執行。
對于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可采用任何連續一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 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 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
5.5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 所列的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本標準實施后,如果國家新頒發或修訂的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國家標準。
6.3 在任何情況下,水泥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 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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