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14 11:32
來源:哈密市人民政府網站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監督管理。嚴格執行《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嚴肅查處報廢車輛上路行駛違法行為。依法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輛,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實施監督管理。嚴格煙花爆竹管控,對違禁燃放行為加大懲處力度。
園區管委會負責對園區內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鍋爐向環境保護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備案;督促轄區內企業加快燃煤鍋爐改造,推廣使用天然氣或潔凈燃料。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結合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進口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行為。
市場監管、生態環境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加工、銷售、進口、使用的煤炭、油品等能源的質量開展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水利、林業草原、農業農村、公安、電力等部門落實源頭管控措施,以區縣人民政府為主體,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開荒行為,對棄耕、撂荒地采取生態輸水、扎草方格等措施恢復生態,抑制揚塵污染。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以及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
第十一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以下簡稱“兵團第十三師”)負責監督管理所轄范圍內大氣環境質量;兵團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嚴禁“三高”項目進哈密。禁止使用列入淘汰類目錄的工藝、設備、產品。
新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定落戶工業園區。
對城市建成區大氣環境質量造成明顯影響的項目,在區縣人民政府規定期限內未達到治理要求的項目,應當停產、限期搬遷或者關閉。
第十三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十四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配備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行政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監測數據傳輸準確。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對其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組織制定現有高污染工業項目標準改造或者關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主體功能區劃和生產功能區劃合理規劃工業園區的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園區。
對開發區(工業園區)進行集中整治,限期進行大氣污染防治達標改造,減少工業集聚區污染,推動園區循環改造、規范發展和提質增效。
第十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適時修訂。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方案。
醫療、教育、交通、應急管理等重點部門按照部門預案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重污染天氣,應當啟動應急方案。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采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響應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應急響應措施包括: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或者錯峰生產;
(二)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三)城市建成區主干道采取加大噴淋、灑水頻次等措施;
(四)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必要時可以停課;
(五)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九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使用清潔燃料。應當限期淘汰不符合自治區及我市規定規模的燃煤鍋爐。
在集中供熱未覆蓋的區域,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替代,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未改用清潔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先進工藝的脫硫、脫銷、除塵裝置或采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達標排放。
第二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等基礎設施,鼓勵和支持公共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和支持政策,推廣秸稈、落葉綜合利用,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秸稈還田、購置秸稈綜合利用機械、建設秸稈收集貯存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
禁止任何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13335, 55.00, 0.41%)、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露天焚燒行為組織巡查,發現露天焚燒行為后及時制止,并按照管理要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設置露天燒烤飲食攤點。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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