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14 11:32
來源:哈密市人民政府網站
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三條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養殖、屠宰產生的污水、廢棄物進行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建設畜禽糞便和尸體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引導規模以下畜禽養殖者集中處置養殖廢棄物,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污染大氣環境行為的舉報、投訴,不依法查處的;
(二)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三)其他存在瀆職和失職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未安裝凈化裝置或者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設施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繼續使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建設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監管職責對施工單位或責任單位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園林綠化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責令建設方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從事開墾、開礦、采石、挖砂等活動,破壞植被、沙殼、結皮、戈壁礫層等原生地貌的,由自然資源行政部門、水利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監管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破壞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生態環境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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