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8 10:40
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經2020年1月21日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0年2月7日
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財政投入保障機制。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并報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本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完成時限等,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并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研發、推廣和應用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并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保證施工場地揚塵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省揚塵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明顯位置設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防塵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硬質封閉圍擋或者圍墻,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圍擋底端設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對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辦公區、生活區進行硬化處理,并保持地面整潔;
(四)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建筑材料,只能現場攪拌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粉狀、粒狀建筑材料的,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裝卸、搬運時應當采取防塵措施;
(七)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分別與建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系統正常運行,發生故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修復;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上述規定積極推動農村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減輕揚塵污染。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業過程中,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作業面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和未進行作業的裸露地面應當采取表面壓實、遮蓋等防塵措施,堆放超過八小時不擾動的裸土應當進行遮蓋;
(二)工程主體作業層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并保持整潔、牢固、無破損;
(三)建筑物內保持干凈整潔,清掃時應當灑水防塵;
(四)高空作業施工中,施工層建筑垃圾應當采用封閉式管道運送或者裝袋用垂直升降機械運送,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裝飾裝修施工中,在施工現場進行機械剔鑿、清理作業時應當采取封閉、遮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構)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采取灑水、噴淋、噴霧等防塵措施,及時清理廢棄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應當采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筑物,爆破后應當立即采取防塵措施。
建(構)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應當對裸露場地進行覆蓋,裸置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等防塵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清除現場建筑垃圾,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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