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21 09:50
來源:山西人大網
日前,朔州印發《朔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如下:
朔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消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大氣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明確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構,加強整體統籌協調。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組織、社會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結合本市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制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控制或者削減計劃。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檢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檢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向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因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相應處罰的企業及其負責人名單,并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依法劃定并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煤區的范圍。禁燃區、禁煤區的劃定應當考慮當地居民的生活需要。
第十三條 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向禁煤區運輸或者在禁煤區內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逐步完善民用優質煤采購、儲存、供應機制,保障民用優質煤供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的獎勵和補貼政策,推廣、鼓勵燃用優質煤炭、潔凈型煤和使用節能環保爐灶。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十六條 在城市建成區、縣城和城鄉結合部全面推行清潔取暖,優先利用清潔能源供暖,逐步替代傳統的能源消費方式。
在農村地區有序推進煤改電、煤改氣等清潔取暖工程,并向有條件的地區發展集中供暖。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市煤矸石山自燃狀況制訂科學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評估制度。
第十八條 煤炭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標準綜合利用和處置煤矸石。無法綜合利用的,應當按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煤矸石堆場的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節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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