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26 13:50
來源:潮州市生態環境局
為改善潮州市大氣環境質量提供成熟經驗和技術支持,推進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示范工程建設,鼓勵企業積極探索 VOCs 控制的可行性技術和方案,有效削減VOCs排放總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潮州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印發《潮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示范工程補助實施方案》。
潮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示范工程補助實施方案
為加強我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以下簡稱VOCs)治理,推進行業VOCs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有效削減VOCs 排放總量,持續改善我市空氣質量,進一步推進我市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補助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按照“政府適當補助,企業承擔為主”的原則,通過實施VOCs行業的治理示范工程建設,加強環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切實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二、實施目標
以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電子元件、制鞋行業為重點,其他行業為輔,積極開展相關示范工程建設工作,并通過示范工程建設及其效果評估,鼓勵企業積極探索 VOCs控制的可行性技術和方案,為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提供成熟經驗和技術支持。
三、補助對象范圍
VOCs治理示范工程實施范圍為潮州市木制品制造、印刷、涂料、電子元件、制鞋等行業的規模以上企業開展VOCs治理的項目,包括行業示范工程和企業委托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專業化VOCs污染治理及運營項目二大類型。可以申請補助的示范工程為已經實施并仍在正常運行的工程和正在建設的工程(但竣工時間不得晚于2020年7月31日)。在本方案公布前已經取得我市 VOCs治理專項補助的治理項目不得重復申請。
四、資金來源和補助原則
本次項目資金來源為中央財政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總資金總額為450萬元。
資金補助采用先通過核查審批先補助的原則,核查審批通過一批,補助一批,補助資金補完為止;若補助資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最后一家企業的核定補助金額,則只按剩下補助資金余額進行支付。
五、補助對象的治理要求
1、示范工程必須符合《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行業要求;
2、示范工程排放的VOCs必須統一收集并有組織排放。排氣筒應設置采樣口,安裝測量和固定裝置時必須符 合HJ/T1-1992《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的有關要求,并滿足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規定的采樣條件;
3、示范工程按照省VOCs行業排放標準的參考方法進行監測,達標排放;
4、示范工程的設計與安裝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和要求;
示范工程可參考選用以下治理技術:活性炭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技術(含活性炭再生)、活性炭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技術、蓄熱催化燃燒技術、分子篩吸附濃縮+蓄熱氧化技術及其他高效處理技術。等離子、單純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單級治理技術,或上述治理技術的多級組合,不納入本次治理補助范圍。
6、示范工程需配套VOCs治理過程在線監控設施,并與市生態環境局聯網。
六、補助標準
1.行業示范工程項目按整套治理設施總造價(實際已投入金額)的3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 30 萬元。
2.采用第三方治理運營項目按照以下二種方式補貼資金A、按2萬元(人民幣)/萬立方米的額度進行補助,最高不超過30 萬。B、根據VOCs削減量,每減排1噸VOCs,補助4000元,最高不超過 30 萬。二種補貼方式企業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七、申請材料及相關要求
(一)委托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專業化VOCs污染治理和運營項目;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項目申請表(一式三份);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驗收(申請企業)(復印件)一份
4.第三方治理單位開展專業化VOCs污染治理和運營項目實施方案(含運營合同,合同期不少于2年);
5.第三方治理單位相關能力與資格證明;
6.《資金申請報告》一份(報告提綱詳見附件);
7.近半年內的VOCs監測報告一份(要求包括處理前、處理后污染物濃度及處理效率);
8.項目實際投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二)行業示范工程項目
1.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示范工程項目申請表(一式三份);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驗收(復印件)一份;
4.《資金申請報告》一份(報告提綱詳見附件);
5.近半年內的VOCs監測報告一份(要求包括處理前、處理后污染物濃度及處理效率);
6.項目實際投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申請材料要求
1.申報材料中的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2.《資金申請報告》須裝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
3.遞交申報材料須帶原件備查。
八、申請及審核流程
(一)VOCs治理示范工程申報單位須將申請材料送所屬縣區生態環境分局進行初審,所屬縣區生態環境分局收到企業VOCs專項資金補助申請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并將補助申請材料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技術評估與補助資金分配。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項目競爭性評審工作。由 VOCs治理技術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組,并由評審組進行現場查勘項目建設的合理性和項目完成情況后,采用會議式集中評審方式進行,參會的專家對企業提交的資料及治理方案進行評審,重點評審申請補助的企業是否屬于規定目標行業之一,企業提交的補助相關材料是否齊全,企業采用的治理工藝是否有效,是否能正常運行,是否取得一定的效果,并由評審組出具評審意見。項目通過專家技術評審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評審組技術評估的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查意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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