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11:37
來源:寶雞環保
第三十一條引導、鼓勵、支持提前報廢高油耗、高排放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推廣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使用。
第三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內采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三)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等措施。
(四)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
(五)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六)土方作業、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采取灑水抑塵措施。
(七)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三十五條城市道路園林綠化作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進行覆蓋、灑水降塵;
(二)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管控時,回填土邊緣低于道沿;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三十六條城鎮裸露地面應當由下列單位或個人采取綠化、硬化或者透水鋪裝等方法防治揚塵污染: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所屬區域,由使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閑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七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時段行駛。
第三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管理,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防治揚塵污染。
第四節工業及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清潔生產,鼓勵支持大氣環境高污染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技術升級或者自愿關閉、轉產。
第四十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一條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鼓勵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四十二條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四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餐飲服務業。城市開發和改造應當規劃和建設符合規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飲服務業專項配套用房,鼓勵設置相對集中的餐飲服務業經營區域。
在設計用于餐飲服務業經營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和配建預留餐飲服務業專用煙道和廢氣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四十五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營的餐飲服務項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采取治理措施,減少對居民的影響;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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