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25 10:38
來源:榆林司法
日前,榆林發布《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全文如下:
榆林市司法局關于《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廣泛匯聚民智、集中民意,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生態環境局起草的《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全文公布,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提出的修改意見應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反饋,請一并說明意見依據及理由,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20日。通信地址:陜西省榆林市開發區長興路253號(桃園小區南門)榆林市司法局立法科郵政編碼:719000 電話:0912-3525263(傳真)電子郵箱:ylssfjlfk@163.com
榆林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9日
《榆林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道路養護與保潔、園林綠化施工、石材、建材加工,煤炭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裸露土壤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源頭預防、全過程管控、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機制,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計劃,并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等企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筑(含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及公路管養、道路揚塵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及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筑物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定渣土、砂石、預拌混凝土及砂漿、建筑垃圾等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物料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開發、集體土地征收后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礦山開采和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管理,各級網格責任主體發現本級網格內有揚塵污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管轄的,要及時移送,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和大氣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防治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
第九條 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廣場公園、社區物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確定責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條 企業對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的揚塵污染防治承擔主體責任,應當采取全面控制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揚塵污染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嚴禁企業不按規定擅自堆放物料,經批準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密封、覆蓋等揚塵防治措施。
違反本條規定,導致揚塵污染或者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防塵措施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顚S?;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列入評審內容;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的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合同。施工單位承擔施工期間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違反本條規定,導致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揚塵防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現場應當設立封閉圍擋;在建樓體外立面應當設置防塵網;
(二)土方開挖應當采取濕法作業,采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確保作業區揚塵不擴散;暫未開工的施工工地,必須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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