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3-29 13:13
來源: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德清法院????
3月23日是第61個世界氣象日,隨著保護生態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也越來越被重視。
3月24日,湖州中院在德清(污染行為發生地)巡回審判公開開庭審理德清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大氣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并當庭宣判。
該案是全國首例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大氣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庭審圖)
被告德清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生產銷售聚氨酯硬泡組合聚醚保溫材料等。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該公司以及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產使用的情況下,購入849.5噸用于生產,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排放3049.7千克,嚴重污染生態環境。
(調查現場)
2019年7月23日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將該公司以及祁某某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移送德清縣公安局。
2019年10月23日
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以該公司使用超出使用配額許可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用于生產,對其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0年3月6日
德清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對單位德清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40余萬元;對被告人祁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刑事判決生效后,德清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德清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746421元,并承擔鑒定評估費用150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德清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在生產中產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廢氣未經有效處置,無組織排放至周圍環境中。其廠房西側為京杭運河支流,河道對岸及廠房東側主要為居民和農田,排放行為損害了環境及居住區空氣質量。該物質可以擴散到大氣同溫層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壞臭氧層,臭氧層的破壞將會導致過量的紫外線輻射到達地面,從而影響人類健康并造成環境生態損害,被告應當承擔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技術研究院出具《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確定生態環境損害值。綜合案件事實、情節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德清某保溫材料有限公司承擔746421元生態損害賠償費用和150000元鑒定評估費用。
我國為《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簽約國,負有逐步淘汰ODS使用的國際公約責任。為此,湖州中院以環境資源審判的國際視野,切實履行司法職能,堅定維護全球臭氧層保護成果。接下來,湖州法院將繼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司法擔當保護生態環境,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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