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3-31 10:46
來源:生態環境部
5.核查復核
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結論應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
6.信息公開
核查工作結束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所有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結論》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報生態環境部匯總。如有核查復核的,應公開復核結論。
核查工作結束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核查服務按附件6《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表》的格式進行評價,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表》。評價過程應結合技術服務機構與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日常溝通、技術評審、復查以及核查復核等環節開展。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信息公開管理,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公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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