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13 09:50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3.5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6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標準狀態下煙囪或煙道中干排氣所含大氣污染物折算到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值。
3.7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new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項目。
3.8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existing coal & sludge co-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
3.9二噁英類dibenzo-p-dioxins and dibenzofurans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類物質的總稱。
3.10二噁英類毒性當量因子toxicity equivalence factor(TEF)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對芳香烴受體(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注:典型二噁英類同類物毒性當量因子見附錄A。
3.11測定均值average values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2小時均值hourly average values1h內以連續不少于45min采樣獲取的測定值,或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取不少于3個樣品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
4排放控制要求
4.1入爐摻燒的污泥應符合GB/T 24602的要求。
4.2進入燃煤耦合污泥電廠的污泥應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輸至廠內煤場區域內專門的污泥存儲間(斗)。
4.3用于污泥貯存的污泥存儲間(斗)應具有良好的防滲性能,內部應處于負壓狀態,形成負壓所需的排氣接入發電鍋爐爐膛燃燒處理。
4.4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的污泥摻燒率不應大于5%。
4.5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自2021年8月1日起,現有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4.6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應采取煙溫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4.7燃煤耦合污泥電廠應采取措施控制燃煤、污泥等物料儲存、轉運以及工藝過程中的顆粒物、惡臭污染物排放,并符合DB31/933和DB31/1025中的相關要求。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19和HJ 820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開相關信息。
5.1.2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排放煙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應按HJ 75的規定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當采樣平臺高度大于20m時,應設有通往平臺的自動升降設備。
5.1.3企業應按規定在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煙氣的排氣管或煙道安裝能獨立監控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應包括但不限于監測煙氣流量、溫度、壓力、含濕量、氧濃度,顆粒物、氯化氫、二氧化硫、及同時監測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1.4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管理按HJ 75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要求以及其他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5.1.5對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HJ 819及HJ 820的規定執行。除連續監測項目外,重金屬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二噁英類的監測頻率不少于每年二次。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h~12h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h~8h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5.1.6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應按照HJ/T 373的規定執行。
5.1.7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見表2。
6達標判定要求
6.1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得的監測數據等于或者小于排放濃度限值時為達標排放。
6.2采用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得的有效小時均值等于或小于排放限值時為達標排放。6.3若同一時段的手工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優先采用手工監測數據。
7實施與監督
7.1本文件由市和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7.2企業應采取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燃煤耦合污泥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政策解讀
一、標準制定背景
隨著本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斷推進和相關處理技術的持續升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作為市政污水處理的副產物,其有效處理、安全處置是水污染控制的關鍵環節。對于本地區而言,燃煤電廠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污泥填埋導致的土地資源耗竭,以及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等問題。但目前國家和本市尚無燃煤電廠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如僅參照《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768-2013)進行管控,存在著污染物控制指標不合理、管控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問題。為更有效合理地控制電廠耦合摻燒污泥過程大氣污染物的排放,保障燃煤電廠耦合摻燒污泥項目的順利實施,促進上海市燃煤電廠耦合摻燒污泥相關技術和管理水平的進步,進一步提升本市高質量發展精細化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制定相應的行業排放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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