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13 09:50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二、標準制定過程
自該標準的制定工作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多次召開會議,聽取有關部門、企業及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20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網上公開標準全文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書面征求了生態環境部、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水務局、各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委辦局、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華東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電漕涇發電有限公司等企業的意見。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月10日組織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并通過。
三、標準的適用對象及主要內容
標準的適用對象為600MW及以上機組的摻燒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燃煤耦合污泥發電鍋爐。主要內容包括入爐摻燒污泥的特性要求、允許污泥摻燒率,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二噁英類等污染物因子的有組織排放限值要求,工藝過程環保措施要求和無組織排放管控要求。
四、標準的限值
標準規定了最大允許污泥摻燒率、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釩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以及煙氣黑度),較于現執行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963-2016和《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1/768-2013,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氣黑度與DB31/963-2016要求相同外,其它各污染物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嚴。
五、標準的實施時間
在實施時間方面,綜合考慮本市燃煤耦合污泥發電企業現有基礎及提標改造所需時間,新建企業在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企業給予兩個月的改造過渡期,過渡期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
六、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由市和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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