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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VOCs2.0工作推進細化方案及核算核查技術指南正式發布

時間:2021-11-24 11:17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推進細化方案》(滬環氣〔2021〕240號)正式發布,標志著VOCs2.0工作邁入了最為關鍵的治理項目實施進度跟蹤調度以及減排績效評估與考核的階段。為科學、規范地評估治理項目VOCs減排效果,更好地開展減排量核算、核查,為本次及今后VOCs排放量削減目標認定提供依據,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還同步印發了《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技術指南(試行)》《上海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報告核查技術指南(試行)》(滬環氣〔2021〕239號)兩份技術支撐文件。

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推進細化方案

為加快推進本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工作,鼓勵企業實施VOCs 深化治理,貫徹落實《關于開展本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滬環氣〔2020〕41 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專項扶持辦法》(滬環規〔2021〕13 號,以下簡稱《扶持辦法》)要求,進一步明確本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推進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進深化治理

到2022 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項目(類型見《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技術指南(試行)》(滬環氣〔2021〕239 號),以下簡稱《核算指南》)和與之相匹配的VOCs 治理任務(見《通知》附件4),為持續提升本市VOCs 治理能力和水平奠定基礎。

(一)治理企業落實實施計劃

截至本方案發布之日,治理企業尚未完成“一廠一方案(2.0版)”編制的,應于30 日內完成編制工作;尚未全面完成治理項目的,應于2021 年底前按照《核算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

推進落實;已全面完成治理項目的治理企業,應抓緊開展VOCs減排量核算。對于計劃實施全廠或部分生產線關閉或搬遷的企業,截至本方案發布之日尚未完成關閉或搬遷的,應制定明確的關閉或搬遷計劃。

治理企業應按季度上報尚未投運治理項目的實施內容、完成進度等,格式見“治理企業實施進度季報表”(附表2-1),全廠或部分生產線關閉或搬遷企業也應按季度上報進度,格式見“關閉或搬遷企業實施進度季報表”(附表2-2)。并于每季度最后1 日前報送各區生態環境局(包括化工區管委會,以下同)。

(二)各區生態環境局加強指導跟蹤

各區生態環境局應為企業治理項目的推進和落實給予幫助指導,督促企業按時報送季報表,并按“各區企業實施進度匯總季報表”(附表2-3、2-4)格式進行核實匯總,于下一季度10號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

二、重點開展核算核查

科學、規范評估VOCs綜合治理減排績效,重點開展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核查工作,為實現VOCs排放量削減目標提供扎實依據。

(一)治理企業開展減排量核算

對于重點企業以及申請專項扶持的治理企業在2020~2022年期間實施完成的全部治理項目,應按本方案要求開展VOCs減排量核算工作。治理項目的減排量按照《核算指南》通過比較期和統計期的相關數據計算獲得,其中,比較期選取范圍為2019年起至項目實施之前的任意連續時間周期,統計期選取范圍為項目實施投運穩定運行之后的任意連續時間周期。一般企業的治理項目也應開展減排量核算,具體要求可由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行制定。對于全廠或部分生產線關閉或搬遷的企業,其對應部分的VOCs減排量按其2019年VOCs排放量計。

(二)治理企業編制核算報告

對于重點企業以及申請專項扶持的治理企業,應在治理項目投運后半年內,按照《核算指南》完成減排量核算報告編制工作,并通過“一網通辦”系統上傳,主動向各區生態環境局申請核查;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核查報告上傳并核查申請工作。對于一般企業,其治理項目的減排量核算報告要求可由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行制定。

全廠或部分生產線關閉搬遷的治理企業無需編寫減排量核算報告。

(三)各區生態環境局開展報告核查

各區生態環境局在收到核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上海市重點行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深化治理項目減排量核算報告核查技術指南(試行)》(滬環氣〔2021〕239號,以下簡稱《核查指南》)啟動核查工作,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

核查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各區生態環境局應中止核查工作并要求治理企業重新編制核算報告:

- 報告文本格式、篇章完整性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

- 報告載明的“要求”類治理任務未全部完成;

- 報告載明的“目標”類、“推薦”類、“自主減排”類治理任務未按“一廠一方案(2.0版)”或“實施方案”完成。

各區生態環境局要建立核查工作組,落實核查工作,并對轄區內治理企業的核查結論負責。核查工作組可由各區生態環境局自行承擔,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承擔。

核查工作組應由3人及以上的專業技術或管理人員組成。核查人員應參加核查工作專項業務培訓,充分了解和掌握核查原則、核查程序、核查組織、核查要點等要求。

服務機構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適當的公正性保證措施,不得向核算報告企業提供VOCs減排量核算報告等對核查工作客觀公正性產生影響的咨詢服務或產品;不得與核算報告企業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

在由服務機構承擔的核查工作中,各區生態環境局應委派至少1名管理人員參與核算報告的文件評審與現場核查,為核查組提供管理性意見。

在重點企業以及申報減排量大于20噸的一般企業的核查工作中,市生態環境局應委派專業機構至少1名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核查,對核查程序和過程的合規性進行監督。

對于全廠或部分生產線關閉或搬遷的企業,各區生態環境局應組織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并作現場檢查筆錄。

各區生態環境局應通過“電子政務平臺”將核查結果及時匯總并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

三、規范實施專項扶持

通過專項扶持鼓勵企業實施高水平VOCs 深化治理項目,促進VOCs 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頭削減”提升、由“達標改造”向“超量減排”提升。

(一)申請扶持的條件

申請專項扶持的治理企業,其“推薦”類及“自主減排”類治理任務應按“一廠一方案(2.0 版)”或實施方案完成,實際完成任務數占“推薦”及“自主減排”類治理任務總數(不包括“不涉及”治理任務)的70%及以上;同時,其“要求”及“目標”類治理任務應全面完成(不包括“不涉及”治理任務)。

申請專項扶持的治理企業應按《核算指南》《核查指南》要求,完成VOCs 減排量的核算及核查。

治理企業在專項扶持申請期間(2020 年至扶持資金發放之日),應無涉VOCs 環境違法違規記錄,無嚴重失信情況。已享受國家或本市其他市級財政資金補貼的治理項目,不可重復申請本次補貼。

(二)補貼金額的確定

單個治理項目對應的補貼金額計算方法為:核算報告核查認定的治理項目VOCs 額定減排量×10 萬元/噸。企業補貼總金額為所有符合專項扶持條件的治理項目對應補貼金額的總和。

企業全廠“推薦”類治理任務完成比例90%及以上(不包括“不涉及”治理任務)的,補貼總金額獎補10%;已獲得區級VOCs專項補貼的治理項目,若區級補貼金額低于認定金額,可享受差額部分的補貼。

(三)申報核定的流程

治理企業按照《扶持辦法》要求,通過“一網通辦”向各區生態環境局提出補貼申請,同步提交補貼申請材料,包括專項扶持申請表(附表3)、專項扶持申報承諾書(附表4)、核算報告和核查結論。

各區生態環境局按照《扶持辦法》要求,定期受理申請,出具初審意見,并將核查結果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初審情況進行檢查匯總,并會同市發改、財政部門予以核定。

四、持續加強精細管理

建立VOCs 治理設施精細化管控制度,對治理設施運行關鍵控制參數進行監管,進一步提升治理設施的日常管理水平,達到VOCs 治理工作目標,全面提升綜合治理效果。

(一)排查現存問題

治理企業應根據《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 號)《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試行)》等文件要求,排查治理設施當前運行管理存在的問題并據此補充和完善實施方案。

(二)開展幫扶指導

各區生態環境局指導企業根據自查結果完善實施方案,可通過組織專項培訓、專家現場輔導等多種形式,對自查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企業抓緊整改到位。

(三)推行技術試點

1. 試點項目實施。普陀、閔行、青浦、松江、金山等五個區生態環境局選取具備條件的行業或區域,根據自身實際,篩選適合解決企業實際問題的監管技術,自主制定VOCs簡易治理設施精細化管理試點實施方案。試點項目重點在于解決運行不規范、周期性維護不到位等VOCS簡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問題,其主體建設應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

2. 及時總結報告。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應按“成熟一個、總結一個”的原則及時對試點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交總結報告。

3. 試點效果評估。相關區生態環境局應于2022年6月30日前自行完成試點項目評估,形成治理設施運行管理推薦技術路線。

市生態環境局將組織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選取適合全市推廣的精細化管理路徑。

五、同步完善保障措施

(一)完善標準規范

在本市現有標準規范體系的基礎上,圍繞VOCs 綜合治理核心工作,加快完善VOCs 排放管控地方標準體系建設,重點開展設備泄漏、工業涂裝等重點領域地方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推動標準體系不斷健全,倒逼企業提標治理。

(二)加強執法監督

加大專項執法力度,應在跟蹤推進、核算核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進行查處。對于在污染治理及補貼申請過程中出現的涉嫌違法違規問題,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落實一網通辦

基于VOCs 綜合治理工作推進需求,積極協助相關部門,實現企業治理項目VOCs 減排量核算報告、補貼申請等“一網通辦”。

(四)開展宣貫培訓

積極開展《扶持辦法》《核算指南》《核查指南》等政策宣貫,通過多層面、多渠道、多形式的政策解讀、答疑解惑、技術幫扶以及專項培訓等活動,指導治理企業、各區生態環境局、核查專家或人員能夠對核算、核查等相關政策進行全面掌握,同時推動治理企業及時、熟練掌握“一網通辦”填報方式,保障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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