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11 10:45
來源: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深圳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辦法(2022—2025年)》,明確了申報補貼的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為補貼規范審批提供了指導依據;二是明確補貼的范圍,包括發電機組、非道路移動機械、鍋爐及VOCs治理等四大類。明確發電機組、非道路移動機械、鍋爐補貼標準;二是VOCs治理項目補貼標準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發布;三是提出市政府對補貼標準和補貼時限進行調整的,按照市政府審定要求執行。
深圳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辦法(2022—2025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深圳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深圳市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2022—2025年)》及大氣治理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深入推進發電機組、非道路移動機械、鍋爐及VOCs治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以下簡稱“補貼”)管理工作。
第三條申請市級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資金的企業、差額撥款或經費自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必須于2022年1月1日后完成建設、改造項目。
除本辦法特別指定項目外,補貼資金申報截止時間為2025年6月30日。
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有強制要求的項目,不予補貼。
第四條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申請補貼項目資料復核、簽訂協議、項目環境效益評估等全周期業務管理,跟蹤、檢查項目實施情況,組織實施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市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管理局”)負責受理轄區內單位補貼申請、資料初審、改造核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審核和下達工作,對資金使用進行財政監督,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第二章補貼對象及范圍
第五條申報補貼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環保審批或備案等生態環境管理規定的;
(二)在深圳市行政區域或深汕特別合作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申報項目位于深圳市行政區域或深汕特別合作區;
(三)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及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
(四)環境信用評價結果不是紅牌;
(五)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重復補貼的情形;
(六)法規、規章或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補貼范圍包括以下四類:
(一)發電機組;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鍋爐;
(四)VOCs治理。
第三章補貼標準
第七條發電機組補貼:
(一)現有燃煤發電機組升級改造后,且運行穩定,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可申請補貼,每臺機組按改造費用的50%給予補貼。
(二)現有燃煤發電機組煙氣脫白工程,可申請補貼,按改造費用的50%給予補貼。
第八條非道路移動機械補貼:
全市新購置的電動叉車,按照電池容量每千瓦時給予800元補貼,每臺電動叉車補貼不超過4萬元。
第九條鍋爐補貼:
現有燃氣鍋爐,整體更換為配置低氮燃燒器的燃氣鍋爐(不含熱源機等)或更換低氮燃燒器(不含單一煙氣再循環改造等),且運行穩定,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可申請補貼。上述兩種改造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申請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新建配置低氮燃燒器的燃氣鍋爐(不含熱源機等),且運行穩定,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可申請補貼。
燃氣鍋爐額定出力(蒸噸)小于1蒸噸(含),按1蒸噸進行補貼。補貼金額見下表。
第十條VOCs治理項目補貼標準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一條市政府對補貼標準和補貼時限進行調整的,按照市政府審定要求執行。
第四章申報、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開展各類項目建設、改造的單位原則上提交申報資料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進行初審。
第十三條申請補貼的單位應當提交如下申報材料,所有申報材料均需逐頁加蓋公章:
(一)補貼申報表;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項目投入建設、竣工、驗收或項目設備、購置等材料;
(四)項目已投入資金相關材料;
(五)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出具的廢氣監測(檢測)報告;
(六)承諾書;
(七)煙氣脫白工程需提供市政府同意補貼材料;
(八)其它相關材料。
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需要提供中標通知書等政府采購相關材料;施工合同金額大于或等于500萬元的項目需提交竣工決算報告。
第十四條區生態環境管理局根據第五條規定對單位進行資格性審核,并對單位提交的補貼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出具初審意見。
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出具初審意見后,應當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對于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申請的,由區生態環境管理局進行審核,對存在異議的事項進行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將單位申報材料提交市生態環境局經公開招標確定的技術評估機構。
第十五條市生態環境局經公開招標確定的技術評估機構對單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將單位申報材料提交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六條市生態環境局對補貼申請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復核,根據項目情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申報情況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查,并對復查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局與經復核通過的單位簽訂補貼協議。補貼協議應當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
簽訂補貼協議時單位須提交項目建設、改造費用發票,市生態環境局加蓋“已申領大氣環境質量提升補貼”字章。市生態環境局應對單位提交的發票是否重復申領補貼進行核查,若發現重復申領,不予簽訂補貼協議。
市生態環境局對已簽訂補貼協議的單位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并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對補貼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生態環境局應對補貼申請單位提供的原始申請資料進行分類、歸檔及保管。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生態環境局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對申請補貼單位的補貼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加強過程監管。申請補貼單位應當按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和補貼資金評估檢查。
第二十條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市生態環境局對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管理、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移交相關部門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申請補貼單位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取消其補貼資格,已取得補貼的單位應當退還補貼:
(一)申請補貼單位所提交材料虛假、無效,謊報、瞞報相關信息騙取補貼的;
(二)申請補貼單位違反承諾,將生產設施改回原污染生產工藝,重新使用原污染燃料或原料的;或者閑置、停用、不正常運行受補貼的污染防治設施,且拒不整改的;
(三)補貼發放后市生態環境局和區生態環境管理局對補貼項目隨機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本補貼辦法要求的。
申請補貼單位除退還補貼外,還應根據補貼協議支付違約金,補貼及違約金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追回。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申請單位,依法納入征信名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技術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廢氣監測及項目評估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弄虛作假幫助申請單位騙取補貼的,根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參與技術評估及專家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單位依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生態環境部門、市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納入中央、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項目的補貼標準、申報審核程序及監督檢查參照適用本辦法,法規、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10月9日起施行,本次補貼工作完成后即自行廢止。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